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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亮与凤冈县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亮,凤冈县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亮,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冈县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胡洪军,总经理。上诉人黄亮因与被上诉人凤冈县跃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黄亮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川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