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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小照、袁志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照,袁志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5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照,男,1985年5月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日被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3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袁志良,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照、袁志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照、袁志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政府岔路口“四方装饰店”门口,将余某摆放在场院上的四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3200元。2、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阿鲁村“鸿途门窗店”,将许某摆放在场院上的六道铝合金门框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门框价值人民币2640元。3、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钻天坡村,将成某摆放在自家场院上的三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560元。4、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钻天坡村,将曹某摆放在自家场院上的十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1800元。5、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阿岗镇大岗德村“佳和门业批发部”,将王某摆放在场院上的十五道铝合金门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门窗价值人民币4510元。6、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阿岗镇法郎村委会法郎村“鸿达门窗制作部”,将梁某摆放在场院上的四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168元。7、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法色村委会上坡坡村“三元铝材”,将常某摆放在场院上的90斤铝合金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8、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师宗县竹基镇界桥村“双福门窗装横”处,将余某摆放在场院上的三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1268元。9、2017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兴达装磺部”,将倪某摆放在门口的三十余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9716元。10、2017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到师宗县雄壁镇大舍村李某家新房子处,将一道新装的防盗门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防盗门价值人民币1800元。11、2017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师宗县彩云镇彩云第五中学后面“建高门窗店”,将李某摆放在仓库内的三十一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14191元。12、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到罗平县阿岗镇木冲格村委会小保谷村村口处,将李某摆放在此处的搅拌机上的两台电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13、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到罗平县阿岗镇木冲格村委会木冲格村,将李某家新建住房上安装的铝合金窗四道、铝合金门两道以及一些钢筋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00元。14、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到罗平县阿岗镇木冲格村委会木冲格村,将顾某家新建住房上安装的铝合金窗两道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0元。15、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阿岗镇阿岗村委会奴革村拖勒口子,将毕某插在地里的钢轨400公斤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16、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到罗平县阿岗镇高桥村委会河格村,将张某新建房屋上安装好的两道铝合金门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门价值人民币3620元。17、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马街镇环镇路“加培铝材经营部”,将秦某摆放在门口的三十四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11076元。18、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马街镇环镇路“圣达门窗店”,将罗某摆放在门口的三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550元。19、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小照伙同被告人袁志良等人到罗平县马街镇环镇路,将伍某摆放在自家场院上的五道铝合金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8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照、袁志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小照、袁志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二被告人多次盗窃,被告人张小照具有前科劣迹行为,均应分别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分别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袁志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泽宽审 判 员  赵 融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