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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