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美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王美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162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亮,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美珍,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天津永业家具有限公司会计,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东(夫妻关系),1976年9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