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福强和祁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强,祁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民初81号原告王福强。被告祁学文。原告王福强与被告祁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于2017年3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学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公告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彼此关系亲近。2014年9月9日、2015年5月9日,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和生意周转向原告分两次借款30000元、45000元,合计75000元。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总是推诿拒绝。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祁学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福强与祁学文系同学关系。祁学文因生意周转于2014年9月9日、2015年5月9日分别向王福强借到现金30000元、45000元,合计75000元,并分别向其出具了借条二张。现该借款至今未还。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二张。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祁学文借王福强现金75000元至今未还,祁学文应当偿还。故对王福强要求祁学文偿还75000元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祁学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福强借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36元,由祁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王宏兵代理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