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526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张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526号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38614M,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蕾,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云,女,汉族,1986年10月22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