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与唐梅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唐梅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427号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54栋3楼。法定代表人许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梅根,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梅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梅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