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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熹、李荣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熹,李荣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林熹,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李荣源,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林熹与李荣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荣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荣源在2014年2月18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荣源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9月10日,本院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荣源的房产登记信息。2014年11月24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荣源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12日,本院又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又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熹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7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李荣源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林熹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李荣源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李荣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