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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宏友、李建华与林和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宋宏友,林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661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宋宏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林和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宋宏友、李建华与被告林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宋宏友、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和平给付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宏友、李建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宋宏友、李建华曾分别与四平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秦家屯镇新区联建协议》、与当时的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签订《协议》,林和平代表甲方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在协议上签字,但林和平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宏友、李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