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与彭州市华虎阳光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彭州市华虎阳光家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171号原告: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兰志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渊,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华虎阳光家具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升平镇莲泉村*组。法定代表人:刘虎,职务:厂长。原告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华虎阳光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成都鑫蓝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