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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宏良、孙天林等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良,孙天林,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28号原告陈宏良,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孙天林,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沈志江,区长。委托代理人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女,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良、孙天林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陈宏良、孙天林以需明确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宏良、孙天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良、孙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宏良、孙天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