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广俊与王晓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俊,王晓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76号原告刘广俊,女,194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耿兆勋,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王晓鹏,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7号。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俊诉被告王晓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广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俊负担。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