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文将、张来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将,张来宾,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将,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695号。被执行人:张来宾,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菏市牡丹区10671。被执行人: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将与被执行人张来宾、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额为190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