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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农九丰、谭绍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九丰,谭绍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78号申请人:农九丰,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绍广,男,1967年7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农九丰与被执行人谭绍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谭绍广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31执17号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勾 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