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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德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德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3141号原告:六安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凤凰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87039965(1-1)。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大成,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六安市裕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德美,女,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原告六安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六安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六安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允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