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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桂芳与夏金鑫、连云港久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芳,夏金鑫,连云港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107号之一原告:杜桂芳,女,193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金鑫,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桂芳与被告夏金鑫、连云港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杜桂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桂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桂芳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