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德东诉被告唐雨、范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德东,唐雨,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369号原告:易德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唐雨,女,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范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德东诉被告唐雨、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德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德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德东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志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