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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德东诉被告唐雨、范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德东,唐雨,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369号原告:易德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唐雨,女,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范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德东诉被告唐雨、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德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德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德东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志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