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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明平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3426刑初120号罪犯:陈明平,男,出生于1987年11月17日,四川省会东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3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同月18日因严重疾病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川342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明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会东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及影像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明平肠道金属异物,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不宜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明平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