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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显华与肖昌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华,肖昌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324号原告:唐显华,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肖昌磊,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66号希顿国际广场B座1604—1605室。负责人:赵鹤雏。原告唐显华与被告肖昌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唐显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显华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显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计1231.5元,由原告唐显华负担。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