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夏县农商行与杨某、张某、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夏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甲,张某,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甲、张某、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运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2016)运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房文军审判员 刘 建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