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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06号白某某、聂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白某某与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聂某某应于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2896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28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306号执行案件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