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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包玉芳与李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玉芳,李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468号原告包玉芳。被告李沅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玉芳与被告李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包玉芳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朋友关系,在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现起诉的该被告,经本院向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发送应诉手续,邮政部门在该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包玉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李景新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馨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