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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4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兴友、袁兴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兴友,袁兴发,袁兴文,吕祥荣,吕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4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兴友,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袁兴发,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袁兴文,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吕祥荣,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吕祥华,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袁兴友、袁兴发、袁兴文与被执行人吕祥荣、吕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52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被执行人吕祥荣、吕祥华同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吕祥华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吕祥荣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友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