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洪星诈骗、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02号罪犯杨洪星,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自2027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杨洪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3024.5分,共获得表扬5个。罪犯杨洪星罚金205000元,本次交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洪星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洪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消费超400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洪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自2026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