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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光辉与刘连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辉,刘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辉,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连梅,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光辉与被执行人刘连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299.2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