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州中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千力农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中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千力农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461号原告广州中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新庄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7R776。法定代表人:高扬。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千力农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八堡万佳养殖物流园2号楼201号。法定代表人:马海杰。原告广州中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千力农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中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中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34元,减半收取计1967元,由原告广州中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