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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XX与被申请执行人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XX,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侯XX,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法定代表人王XX,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侯XX与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2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程欠款89700元、赔偿申请人侯XX备料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申请人侯XX负担50元、被执行人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05元,执行费129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山县麻地会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5196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