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虞蓉黄飞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蓉,黄飞,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929号原告:虞蓉,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飞,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8120-4。法定代表人:郭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虞蓉、黄飞与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联发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侯受敏、人民陪审员何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蓉、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联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蓉、黄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变更为: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34654.37元。事实和理由:黄云良系原告黄飞的父亲,黄云良的医疗保险相关手续均在退休时进行了完善,强联发公司聘用黄云良为保安员,医疗保险的大额保险等部分费用继续由该公司进行缴纳。由于该公司从2015年5月起,停止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相关费用,导致黄云良肺部肿瘤相关门诊、住院费用无法报账,无法办理大病医保等手续。2016年4月28日,贵院对黄云良诉强联发公司一案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强联发公司赔偿黄云良医疗保险损失17018.09元。宣判后,仍然产生医疗保险损失34654.57元。目前黄云良因病已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院,诉请如前。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黄云良于2012年开始到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被告单位于2012年6月开始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从2015年1月原告退休后,被告未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2015年9月26日原告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肺部肿瘤并在该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086.51元;同年10月15日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3787.30元;2016年1月12日、2月19日分别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13353.96元和6206.90元。共计费用36434.67元。2015年12月2日,黄云良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单位赔偿因医保欠费造成的医疗损失。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04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黄云良于当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1、被告向黄云良赔偿因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而造成的医疗损失费用2万余元;2、被告立即为黄云良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中,黄云良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请求,黄云良的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1、强联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黄云良医疗保险损失17018.09元;2、驳回黄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对黄云良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损失作出处理。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黄云良因肺部肿瘤在重庆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8271.29元;2016年5月17日至5月22日在合川区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664.55元;2016年6月6日至6月13日在重庆市肿瘤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283.21元;2016年6月13日至6月21日在合川区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479.11元。共计费用195248.77元。2017年1月6日,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单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1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如前。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委托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因被告欠缴医疗保险费给黄云良造成的医疗保险损失。2016年12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的审核结果为:原告住院治疗的费用中,产生的医疗保险损失金额共计为34654.57元(27493.16元+1727.06元+2782.95元+2651.40元)。再查明,黄云良于2016年10月10日因病过世,原告虞蓉与黄云良生前系夫妻关系,黄云良与原告黄飞系父子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医药费专用收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审核确认复函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黄云良是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被告单位为其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但黄云良退休后,被告未为黄云良缴纳相关的医疗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用给黄云良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被告单位赔偿给黄云良。因黄云良于2016年10月10日因病过世,因而原告虞蓉、黄飞要求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欠缴医疗保险费给造成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审核,被告单位实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34654.5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虞蓉、黄飞支付医疗保险损失34654.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智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人民陪审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嘉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