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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毅与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毅,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71号原告:张志毅,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被告:蒋伟,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告张志毅与被告蒋伟执行保全纠纷一案,原告张志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蒋伟的银行账户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伟的银行账户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