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姜伟与被执行人付强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姜伟,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姜伟,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付强,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姜伟与被执行人付强股份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强名下所有的位于上东国际某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