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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赛高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赛高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857号原告:重庆赛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彭传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4。法定代表人:杨永成。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雷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赛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赛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赛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婉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