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汪百寅、端木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百寅,端木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百寅,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端木瀚,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端木瀚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端木瀚存款1595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