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兰畔与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畔,高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29号原告:陈兰畔,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高玉珍,女,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霞,察右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兰畔与被告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兰畔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畔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兰畔负担。审判员 阿拉腾敖其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晓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