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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兰畔与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畔,高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29号原告:陈兰畔,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高玉珍,女,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霞,察右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兰畔与被告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兰畔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畔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兰畔负担。审判员 阿拉腾敖其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晓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