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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世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辉,北京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9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世辉,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明春苑。法定代表人:谭福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高世辉申请执行北京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世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世辉称,执行法院自2012年立案执行后,至今已长达5年未能执行完毕,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判令优龙公司给付高世辉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5日立(2012)大执字第3652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以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执行法院正在研究下一步执行方案,将继续执行该案。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正在研究下一步执行方案,将继续执行该案,故该案不符合执行督促的法定情形,对高世辉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世辉的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成成审 判 员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