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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督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牛兴、孙双巧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兴,孙双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督38号申请人:牛兴,男,194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孙双巧,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人牛兴与被申请人孙双巧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4日发出(2017)豫0503民督3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双巧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双巧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发现部分澡票系仿冒伪造,以此否认与申请人牛兴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被申请人对债务本身有异议,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需要经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因此,被申请人所提的异议成立,本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2017)豫0503民督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牛兴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