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黎钰婷牟宇与重庆申竹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宇,黎钰婷,重庆申竹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964号原告:牟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黎钰婷,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媚,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申竹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941870。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宇、黎钰婷与被告重庆申竹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宇、黎钰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宇、黎钰婷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宇、黎钰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牟宇、黎钰婷负担。审判员  吴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