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某3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3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1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3(自报),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沈国民,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唐耶波,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3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飞、被告人董某3及辩护人沈国民、唐耶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董某3聚集多名赌博人员,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海蓝路XXX号尊玉养生会馆二楼888包房内,以“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由案犯华某某(已判刑)收取庄丰款。当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支队会同封浜派出所根据线索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华某某、刁某某、秦某某、吴某2等参赌人员共计30人,并查获赌具红色塑料碗一个、一元硬币二枚,赌资人民币25800元(均已收缴)。董某3在检查中逃逸。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董某3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某、胡某1、栗某1、冯某、万某某、李某1、聂某某、吴某1、刘1、王1、秦某某、罗某某、周某1、吴某2、吴某3、胡某2、唐某、刘某2、丁某某、董某1、栗某2、董某2、王某2、华某某、刁某某、周某2、胡某3、易某某、魏某某、李2、邹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董某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控辩双方关于董某3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董某3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3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赌具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