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朝卫、陈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卫,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周朝卫,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朝卫与被执行人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15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陈勇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陈勇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勇名下房产为长兴县林城镇上狮村上阳自然村的农村自建房。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