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李增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李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熊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佐龙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李增艳,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李增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军、李增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二、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650元及执行费2150元。经查明,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阶段向本院申请对李增艳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安汉执字第171号案件标的款165000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划拨该案款165000元,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兑付该款。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下欠利息9942元由其自行清收,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