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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元立、吴清华与王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华,何元立,王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46号原告吴清华,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何元立,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被告王多林,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华、何元立与被告王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华、何元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多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华、何元立撤回对被告王多林的起诉。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