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元立、吴清华与王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华,何元立,王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46号原告吴清华,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何元立,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被告王多林,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华、何元立与被告王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华、何元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多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华、何元立撤回对被告王多林的起诉。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