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志豪与钟显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豪,钟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豪法定代理人:李小平被执行人:钟显云李志豪与钟显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钟显云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志豪赔偿款237412.83元。被执行人钟显云定于从2017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志豪60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若被执行人钟显云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需支付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迟延履行金。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