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杰与周芳、何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周芳,何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174号原告徐杰,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志林,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遂昌县,现住遂昌县。被告周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遂昌县,现住遂昌县。被告何小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周芳、何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租金及部分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杰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