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兰芬、岳红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兰芬,岳红静,岳宏杰,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林兰芬,女,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岳红静,女,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岳宏杰,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岳磊,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林兰芬、岳红静、岳宏杰与被执行人岳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赔偿款35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岳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