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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520徐州金巢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与郑军、郑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金巢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郑军,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巢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云龙区维维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祖冬梅,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郑帅,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巢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军、郑帅房屋销售代理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徐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1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该案件为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