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陈著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陈著宽,赵志旭,刘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835号申请人: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住所地:沧县杜生镇孙会头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刚,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申请人:陈著宽,男,汉族,1946年2月22日生。被申请人:赵志旭,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被申请人:刘慧,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陈著宽与被告赵志旭、刘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原告陈著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志旭、被告刘慧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原告陈著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志旭、被告刘慧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