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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宗义与陈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宗义,陈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530号原告邱宗义,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廖柏祥,陆川县马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天强,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原告邱宗义与被告陈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邱宗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宗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邱宗义负担。审判员  陈小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正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