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章丘市远传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市远传通信器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远传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章丘市(中心街130号),经营者周绍军,住章丘市。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丘市远传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