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海平、刘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平,刘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丁海平,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玉文,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黎明中区。申请执行人丁海平与被执行人刘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0,65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赔偿款110,65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82元,由被执行人刘玉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