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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海平、刘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平,刘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丁海平,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玉文,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黎明中区。申请执行人丁海平与被执行人刘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0,65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赔偿款110,65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82元,由被执行人刘玉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