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龙,黄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耀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玉龙,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黄晓,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玉龙、黄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玉龙、黄晓已履行了(2016)桂09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福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