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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光与姚艳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光,姚艳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光,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北京京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振,北京京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艳荣,女,1936年1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国华(姚艳荣之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夏,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建光因与被上诉人姚艳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建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万振,姚艳荣之法定代理人周国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王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李建光与姚艳荣之间的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一审查明,姚艳荣与李建光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以下简称自行成交版合同)。二审审理中,李建光提交其与姚艳荣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经纪成交版合同),主张经纪成交版合同才是双方之间真实履行的合同,自行成交版合同仅系办理网签手续签订的合同。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尽管已注意到该情况并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明,但在未查明认定经纪成交版合同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仅就自行成交版合同的效力问题单独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依然存在不妥。本案李建光、姚艳荣之间系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双方在同一房屋买卖法律行为中签订了自行成交版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两份合同,与两份合同相关的事实,均系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同一法律关系下的基本事实,互相联系构成整体,只有在判断两份合同中哪一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才能准确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况且,本案对姚艳荣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实质上也关乎经纪成交版合同的效力认定。因此,即使姚艳荣坚持仅就自行成交版合同请求确认无效,一审法院亦应当对全部事实予以查明认定。其次,一审判决未能查清涉案房屋的权属状况等事实。涉案房屋系姚艳荣在与案外人周复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涉案房屋存在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之可能。同时,上述经纪成交版合同甲方落款处有姚艳荣、周复生二人签字。故一审法院宜追加案外人周复生参加诉讼,以进一步查明涉案房屋权属及交易情况。最后,一审判决对于在无法司法鉴定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未能进行充分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霍翠玲审 判 员 王金龙审 判 员 王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继玉书 记 员 周 洁-2--3- 关注微信公众号“”